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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1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林孟宜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訴字第113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另案在臺灣桃園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4日下

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05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5年2月9日停止戒治出監,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2月15日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仍不知戒除毒癮,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吸食器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附表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1條。

四、附記事項:本件被告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且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要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施用毒品│查獲時間│查獲地點  │ 扣案 │所犯法條及罪│   宣告刑   │
│號│          │          │種    類│        │          │ 物品 │名          │            │
├─┼─────┼─────┼────┼────┼─────┼───┼──────┼──────┤
│一│95年9 月17│桃園縣龍潭│第一級毒│95年9 月│桃園縣龍潭│無    │毒品危害防制│㈠施用一級毒│
│  │日下午1時 │鄉烏樹林村│品海洛因│17日中午│鄉烏樹林村│      │條例第10條第│  品部分:處│
│  │30分許為警│福龍路2 段│、第二級│12時15分│福龍路2 段│      │1 項、第2 項│  有期徒刑陸│
│  │採尿回溯26│358 巷172 │毒品安非│許      │358 巷172 │      │施用第一級、│  月,減為有│
│  │及96小時  │弄12號住處│他命    │        │弄12號住處│      │第二級毒品罪│  期徒刑參月│
│  │          │          │        │        │          │      │            │  。        │
│  │          │          │        │        │          │      │            │㈡施用二級毒│
│  │          │          │        │        │          │      │            │  品部分: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參│
│  │          │          │        │        │          │      │            │  月,減為有│
│  │          │          │        │        │          │      │            │  期徒刑壹月│
│  │          │          │        │        │          │      │            │  又拾伍日。│
├─┼─────┼─────┼────┼────┼─────┼───┼──────┼──────┤
│二│95年12月27│同上      │第一級毒│95年12月│因另案於桃│無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陸月│
│  │日下午4 時│          │品海洛因│27日上午│園縣楊梅鎮│      │條例第10條第│月,減為有期│
│  │35分為警採│          │        │11時許  │治平中學前│      │1 項施用第一│徒刑參月。  │
│  │尿回溯26小│          │        │        │遭逮捕查獲│      │級毒品罪    │            │
│  │時內某時  │          │        │        │          │      │            │            │
├─┼─────┼─────┼────┼────┼─────┼───┼──────┼──────┤
│三│96年3 月29│同上      │第一級毒│96年3 月│桃園縣龍潭│注射針│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陸月│
│  │日晚間9 時│          │品海洛因│29日下午│鄉烏樹林村│筒2支 │條例第10條第│月,減為有期│
│  │許為警採尿│          │        │5 時50分│福龍路2 段│      │1 項施用第一│徒刑參月。  │
│  │回溯26小時│          │        │許      │358 巷172 │      │級毒品罪    │            │
│  │內某時    │          │        │        │弄12號住處│      │            │            │
├─┼─────┼─────┼────┼────┼─────┼───┼──────┼──────┤
│四│96年4 月3 │同上      │第一級毒│96年4 月│桃園縣龍潭│無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陸月│
│  │日某時    │          │品海洛因│9 日中午│鄉○○街  │      │條例第10條第│月,減為有期│
│  │          │          │        │11時30分│268 號前經│      │1 項施用第一│徒刑參月。  │
│  │          │          │        │許      │警盤查而查│      │級毒品罪    │            │
│  │          │          │        │        │獲        │      │            │            │
├─┼─────┼─────┼────┼────┼─────┼───┼──────┼──────┤
│五│96年7 月3 │同上      │第一級毒│96年7 月│96年7 月3 │無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陸月│
│  │日晚間10時│          │品海洛因│3 日晚間│日至龍潭分│      │條例第10條第│            │
│  │為警採尿回│          │        │9 時58分│局驗尿而查│      │1 項施用第一│            │
│  │溯26小時內│          │        │許      │獲        │      │級毒品罪    │            │
│  │某時      │          │        │        │          │      │            │            │
├─┼─────┼─────┼────┼────┼─────┼───┼──────┼──────┤
│六│96年7 月26│同上      │第一級毒│96年7 月│因竊盜案於│無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陸月│
│  │日晚間10時│          │品海洛因│26日晚間│桃園縣龍潭│      │條例第10條第│            │
│  │20分為警採│          │        │7 時10分│鄉○○路95│      │1 項施用第一│            │
│  │尿回溯26小│          │        │許      │號為警逮捕│      │級毒品罪    │            │
│  │時內某時  │          │        │        │而查獲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133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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