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48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號(選任辯護人 葉民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時間改為民國玖拾柒年貳月拾貳日下午伍時。
理由
一、本件業據辯論終結並定民國97年2 月11日下午5 時宣判,然該日為國定休息日之最後一日,爰將本件宣判日改為該日次日即97年2 月12日下午5 時。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