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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8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48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號(選任辯護人 葉民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時間改為民國玖拾柒年貳月拾貳日下午伍時。

理由

一、本件業據辯論終結並定民國97年2 月11日下午5 時宣判,然該日為國定休息日之最後一日,爰將本件宣判日改為該日次日即97年2 月12日下午5 時。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87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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