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48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號(選任辯護人 葉民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業據辯論終結並定民國97年2 月11日下午5 時宣判,然該日為國定休息日之最後一日,爰將本件宣判日改為該日次日即97年2 月12日下午5 時。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87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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