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86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温勇利原名温秋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温勇利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温勇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7 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6年10月15日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在卷可稽,是本件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應予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