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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42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84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二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本件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一七公克),業經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以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七三二號裁定沒收銷燬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前開裁定書各一件在卷可稽,檢察官就同一違禁物重複聲請沒收銷燬,自有未洽,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4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