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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0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江德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0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3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又甲○○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與附表編號1、2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參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德民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連續施用毒品        │吸用他學合成麻醉藥品│連續販賣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年         │
├────┼──────────┼──────────┼──────────┤
│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
│        │項                  │條之1第2項第4款     │項                  │
├────┼──────────┼──────────┼──────────┤
│犯罪日期│85年12月下旬某日起迄│86年4月2日或3日之某 │86年9月16日         │
│        │86年9月初止         │時                  │86年9月23日         │
│        │                    │                    │                    │
├─┬──┼──────────┼──────────┼──────────┤
│偵│機關│桃園地檢署          │桃園地檢署          │板橋地檢署          │
│  ├──┼──────────┼──────────┼──────────┤
│查│案號│86年度偵字第2794號  │86年度偵字第11412號 │86年度偵字第19928號 │
│  │    │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5164號│86年度易字第4466號  │86年度訴字第2522號  │
│  │    │                    │                    │                    │
│實├──┼──────────┼──────────┼──────────┤
│審│判決│86年12月31日        │87年2月17日         │87年3月7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5164號│86年度易字第4466號  │86年度訴字第2522號  │
│判├──┼──────────┼──────────┼──────────┤
│決│確定│86年12月31日        │87年4月30日         │87年6月22日         │
│  │日期│                    │                    │                    │
├─┴──┼──────────┼──────────┼──────────┤
│合於中華│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不應減刑            │
│民國九十│                    │                    │                    │
│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年1月      │有期徒刑4月又15日   │                    │
│、褫奪公│                    │                    │                    │
│權期間或│                    │                    │                    │
│罰金額  │                    │                    │                    │
├────┼──────────┼──────────┼──────────┤
│易科罰金│                    │                    │                    │
│之折算標│                    │                    │                    │
│準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0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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