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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5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江德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5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德民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柒月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
│        │1 項第3 款            │1 項第3 款            │
├────┼───────────┼───────────┤
│犯罪日期│95年7 月28日下午6 時45│95年8 月27日下午1 時許│
│        │分許                  │                      │
├─┬──┼───────────┼───────────┤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18226 號  │95年度偵字第19281 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5年度簡字第5582號    │95年度易字第1553號    │
│實├──┼───────────┼───────────┤
│審│判決│95年9 月21日          │95年12月22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5年度簡字第5582號    │95年度易字第1553號    │
│判├──┼───────────┼───────────┤
│決│確定│95年10月23日          │96年2 月5 日          │
│  │日期│                      │                      │
├─┴──┼───────────┼───────────┤
│合於中華│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民國九十│                      │                      │
│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  │
│、褫奪公│                      │                      │
│權期間或│                      │                      │
│罰金額  │                      │                      │
├────┼───────────┼───────────┤
│備    註│已執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5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