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3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2 項,刑法第51 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拘役50日 │ │ │併科罰金新台幣30000元 │ │ │ │ ├───────┼─────────────┼─────────────┼────────────┼───────────┤ │ 所 犯 法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第4項 │ │ │第1項 │ ├───────┼─────────────┼─────────────┼────────────┼───────────┤ │ 犯 罪 日 期 │ 94年7月中旬某日 │ 94年8月10日 │ 94年8月10日 │ 93年9月27日 │ ├───────┼─────────────┼─────────────┼────────────┼───────────┤ │偵查(自訴)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案號 │ 94年度偵字第14959號 │94年度毒偵字第2637號 │94年度偵字第14959號 │95年度毒偵字第12662號 │ ├───┬───┼─────────────┼─────────────┼────────────┼───────────┤ │ │法 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 │最 後├───┼─────────────┼─────────────┼────────────┼───────────┤ │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2051號 │94年度簡字第91號 │95年度簡字第127號 │95年度桃簡字第2436號 │ │事實審├───┼─────────────┼─────────────┼────────────┼───────────┤ │ │判 決│94年11月1日 │ 95年4月18日 │95年4月28日 │95年9月29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 │確 定├───┼─────────────┼─────────────┼────────────┼───────────┤ │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2051號 │95年度簡字第91號 │95年度簡字第127號 │95年度桃簡字第2436號 │ │判 決├───┼─────────────┼─────────────┼────────────┼───────────┤ │ │判 決│94年12月15日 │95年5月12日 │95年6月26日 │95年10月30日 │ │ │確 定│ │ │ │ │ │ │日 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同左 │同左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2月 │拘役25日 │ │公權期間或罰金│併科罰金新台幣15000元 │ │ │ │ │額 │ │ │ │ │ ├───────┼─────────────┼─────────────┼────────────┼───────────┤ │易科罰金、易服│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同左 │同左 │同左 │ │勞役之折算標準│)折算壹日 │ │ │ │ ├───────┼─────────────┴─────────────┴────────────┴───────────┤ │ 附 註│上開編號1至2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