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5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3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2 項,刑法第51 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雪玉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拘役50日              │
│              │併科罰金新台幣30000元     │                          │                        │                      │
├───────┼─────────────┼─────────────┼────────────┼───────────┤
│  所 犯 法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第4項                     │                          │                        │第1項                 │
├───────┼─────────────┼─────────────┼────────────┼───────────┤
│  犯 罪 日 期 │     94年7月中旬某日      │      94年8月10日         │      94年8月10日       │     93年9月27日      │
├───────┼─────────────┼─────────────┼────────────┼───────────┤
│偵查(自訴)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案號    │ 94年度偵字第14959號      │94年度毒偵字第2637號      │94年度偵字第14959號     │95年度毒偵字第12662號 │
├───┬───┼─────────────┼─────────────┼────────────┼───────────┤
│      │法  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
│最  後├───┼─────────────┼─────────────┼────────────┼───────────┤
│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2051號        │94年度簡字第91號          │95年度簡字第127號       │95年度桃簡字第2436號  │
│事實審├───┼─────────────┼─────────────┼────────────┼───────────┤
│      │判  決│94年11月1日               │ 95年4月18日              │95年4月28日             │95年9月29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
│確  定├───┼─────────────┼─────────────┼────────────┼───────────┤
│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2051號        │95年度簡字第91號          │95年度簡字第127號       │95年度桃簡字第2436號  │
│判  決├───┼─────────────┼─────────────┼────────────┼───────────┤
│      │判  決│94年12月15日              │95年5月12日               │95年6月26日             │95年10月30日          │
│      │確  定│                          │                          │                        │                      │
│      │日  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同左                    │同左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2月             │拘役25日              │
│公權期間或罰金│併科罰金新台幣15000元     │                          │                        │                      │
│額            │                          │                          │                        │                      │
├───────┼─────────────┼─────────────┼────────────┼───────────┤
│易科罰金、易服│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同左                      │同左                    │同左                  │
│勞役之折算標準│)折算壹日                │                          │                        │                      │
├───────┼─────────────┴─────────────┴────────────┴───────────┤
│ 附         註│上開編號1至2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