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8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二、三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行為時(即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前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柒年陸│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陸月 │ │ │月 │ │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第4 條第2 項│例第10條第1 項│例第10條第2 項│ ├────┼───────┼───────┼───────┤ │犯罪日期│自91年11月中旬│91年10月14日 │自91年10月初某│ │ │某日起,至91年│ │日起,至91年12│ │ │12月13日止 │ │月13日某時許止│ ├─┬──┼───────┼───────┼───────┤ │ │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偵│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1年度偵字第21│92年度毒偵字第│92年度毒偵字第│ │ │ │888 、22631 號│2701、3147、33│2701、3147、33│ │ │ │ │32、3516號 │32、3516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最│ │ │院 │院 │ │後├──┼───────┼───────┼───────┤ │事│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92年度訴字第18│92年度訴字第18│ │實│ │2574號 │46號 │46 號 │ │審├──┼───────┼───────┼───────┤ │ │判決│92年9 月9 日 │93年1 月16日 │93年1 月16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 │ │院 │院 │ │確├──┼───────┼───────┼───────┤ │定│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92年度訴字第18│92年度訴字第18│ │判│ │2574號 │46號 │46號 │ │決├──┼───────┼───────┼───────┤ │ │確定│92年10月13日 │93年2 月23日 │93年2 月23日 │ │ │日期│ │ │ │ ├─┴──┼───────┼───────┼───────┤ │合於中華│不符合 │第2 條第1 項第│第2 條第1 項第│ │民國九十│ │3 款 │3 款 │ │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空白) │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參月 │ │、褫奪公│ │ │ │ │權期間或│ │ │ │ │罰金額 │ │ │ │ ├────┼───────┴───────┴───────┤ │備 註│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犯罪,本院92年度訴字第18│ │ │46號判決已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以銀元參佰元(│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