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0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謝順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0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2 、3所示之刑,減刑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殺人未遂、傷害、公共危險(肇事致人傷而逃逸)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並就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謝 順 輝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0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