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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5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54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並更定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商業會計法等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與不應減刑之常業詐欺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八十二年五月間至八月間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二三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緝字第648 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同時宣告得以易科罰金,並與不應減刑之常業詐欺罪所處之刑,更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就聲請減刑及更定其刑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就符合減刑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另諭知得易科罰金云云,因聲請人甲○所犯商業會計法等罪,雖減為有期徒刑六月,然該罪與不應減刑之常業詐欺罪所處之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係屬數罪併罰案件,故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執行刑後,顯已逾有期徒刑六月,故就其所犯商業會計法等罪部分,即毋庸諭知是否得以易科罰金,是聲請人之其餘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51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5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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