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9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19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3 月15日以96年度訴字第38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4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於同年4 月9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到院。經本院審核,認本件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案件,復與該條例第9 條規定相符,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