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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1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1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九十六年度桃交簡字第七九三號判決判處拘役四十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二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1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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