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九十六年度桃交簡字第七九三號判決判處拘役四十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二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