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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3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39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即受刑人

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減刑後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均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依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關於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先敘明。

三、經核受刑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
│    罪名      │加重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違反電子遊戲│行使偽造私文│
│              │            │品          │品          │場管理條例  │書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有期徒刑9 月│有期徒刑5 月│拘役40日    │有期徒刑9 月│
│              │2 月        │            │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電子遊戲場業│刑法第216 條│
│              │第1項第3款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 條 │管理條例第22│、第210 條  │
│              │            │1項         │第2項       │條          │            │
├───────┼──────┼──────┼──────┼──────┼──────┤
│  犯罪日期    │自94年5月5日│94年8月24日 │94年8月24 日│94年5、6月至│自94年7月中 │
│              │起至95年1月 │            │            │94年10月5日 │旬起至94 年8│
│              │28日止      │            │            │            │月中旬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
│              │年度偵字第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速偵字第│年度偵字第  │
│              │8658號、    │4876號      │4876 號     │2392號      │11909 號    │
│              │12857號、   │            │            │            │            │
│              │22228 號、95│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2780號、4131│            │            │            │            │
│              │號、4597號  │            │            │            │            │
├──┬────┼──────┼──────┼──────┼──────┼──────┤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後│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  事├────┼──────┼──────┼──────┼──────┼──────┤
│  實│案號    │95年度上訴字│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壢簡字│95年度易字第│
│  審│        │第1076號    │29 2號      │29 2號      │第330號     │911號       │
│    ├────┼──────┼──────┼──────┼──────┼──────┤
│    │判決日期│95年5月3日  │95年4月14日 │95年4月14 日│95年4月21日 │95年7月26 日│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定│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  判├────┼──────┼──────┼──────┼──────┼──────┤
│  決│案號    │95年度上訴字│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壢簡字│95年度易第  │
│    │        │第1076號    │292 號      │292 號      │第330 號    │911號       │
│    ├────┼──────┼──────┼──────┼──────┼──────┤
│    │判決日期│95年5 月3 日│95年5 月11日│95年5 月11日│95年5 月24日│95年8 月21日│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
│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         │3款         │3款         │3款         │3款         │
│條例          │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拘役貳拾日  │有期徒刑肆月│
│公權期間或罰金│            │又拾伍日    │又拾伍日    │            │又拾伍日    │
│額            │            │            │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不得易科罰金│銀元參佰元即│銀元參佰元即│銀元參佰元即│銀元參佰元即│
│準            │            │新臺幣玖佰元│新臺幣玖佰元│新臺幣玖佰元│新臺幣玖佰元│
│              │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39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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