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40號
聲 請 人即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非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請人所犯之罪,其犯罪之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本院減刑,並經本院於96年8 月8 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50號裁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於96年8 月1 日重複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