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7 分鐘讀完全文 5,6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5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5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弄18號(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3 、4 、5 之犯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 、3 、4 、5 所載。附表編號3 、4 、5 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 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附表編號3 、4 、5 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3 、4 、5 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 、3 、4 、5 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3、4 、5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3 、4 、5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編號3 、4 、5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編號1 、3 、4 、5 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1 、3 、4 、5 所示。並就附表編號1 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3 、4 、5 減得之刑與所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 記 官 顏美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
│    罪名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偽造貨幣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幫助詐欺、幫助恐嚇│
│              │                  │                    │                    │                    │取財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196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0條、第340 │
│              │10條第1項         │                    │條第2項             │條第2項             │條、第346條第1項  │                                              │第2項第4款                │
├───────┼─────────┼──────────┼──────────┼──────────┼─────────┤                                                 │                          │
│  犯罪日期    │90年6 月至90年9 月│90年6 月至90年8 月17│92年8 月間至92年11月│92年8 月至92年11月23│92年7 月24日、92年│                                                 │                          │
│              │17日              │日                  │25日                │日                  │8 月21日、92年11月│                                                 │                          │
│              │                  │                    │                    │                    │21日              │                                                 │                          │
├───────┼─────────┼──────────┼──────────┼──────────┼─────────┤                                                 │                          │
│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1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0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92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92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92年度偵字│                                                 │                          │
│關年度及案號  │緝字第492 號      │15133 、15885 號    │第3754號            │第3754號            │第16028 號、92年度│
│              │                  │                    │                    │                    │字第15833 號、93年│
│              │                  │                    │                    │                    │度偵字第4752號、93│
│              │                  │                    │                    │                    │年度偵字第6975號、│
│              │                  │                    │                    │                    │93 年 度偵字第2011│
│              │                  │                    │                    │                    │號                │
├──┬────┼─────────┼──────────┼──────────┼──────────┼─────────┤
│  最│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2年度訴字第356號 │92年度上訴字第3646號│96年度訴字第903號   │96年度訴字第903號   │93年度訴字第1895號│
│    │        │                  │                    │                    │                    │                  │
│  實├────┼─────────┼──────────┼──────────┼──────────┼─────────┤
│  審│判決日期│92年6 月9 日      │93年1 月14日        │93年6 月30日        │93年6 月30日        │94年8月25日       │
├──┼────┼─────────┼──────────┼──────────┼──────────┼─────────┤
│  確│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2年度訴字第356號 │92年度上訴字第3646號│96年度訴字第903號   │96年度訴字第903號   │93年度訴字第1895號│
│  決├────┼─────────┼──────────┼──────────┼──────────┼─────────┤
│    │判決確定│92年7 月24日      │93年3 月10日        │96年8 月21日        │96年8 月21日        │94年10月11日      │
│    │日期    │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不符合              │第2 條第1 條第3 款  │第2 條第1 條第3 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
│條例          │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5 月      │                    │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 月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                    │                  │
│額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5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