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3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持有毒品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持有毒品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 月初某日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有毒品罪,經本院於95年10月2 日以95年度桃簡字1759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132 號)判處拘役參拾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