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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6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6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8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曾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95年7月23日               │95年7月23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4111號          │度毒偵字第4111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6年度訴緝字第70號        │96年度訴緝字第70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6年4月30日               │96年4月30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6年度訴緝字第70號        │96年度訴緝字第70號        │
│  決├────┼─────────────┼─────────────┤
│    │判決日期│96年5月28日               │96年5月28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新臺幣壹仟元              │新臺幣壹仟元              │
│準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6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