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7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6樓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甲○○因於民國95年4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5 月31日止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