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3 月22日、同年4 月14日(聲請意旨漏載94年4 月14日)犯連續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119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85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