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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下列各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者,不予減刑:刑法‧‧‧第321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定有明文。反面解釋即受刑人所犯之罪若為同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不予減刑之罪,惟其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者,依法仍准予減刑,合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罪,雖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不予減刑之罪,惟其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合於同條例第3 條減刑條件;又其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且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減刑條件。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書記官 劉 霜 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捌月    │
├────────┼────────┼────────┤
│所            犯│刑法第320 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法            條│項              │第10條第1 項    │
├──────┬─┼────────┼────────┤
│     犯     │年│95              │95              │
│     罪     ├─┼────────┼────────┤
│     日     │月│9               │8               │
│     期     ├─┼────────┼────────┤
│            │日│20              │31              │
├───┬──┴─┼────────┼────────┤
│偵  及│機    關│桃園地檢署      │桃園地檢署      │
│      ├────┼────────┼────────┤
│查    │   年   │95              │95              │
│    案├────┼────────┼────────┤
│年    │   字   │速偵            │毒偵            │
│    號├────┼────────┼────────┤
│度    │   號   │211             │4819            │
├───┼────┼────────┼────────┤
│最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
│事    │  │ 年 │95              │95              │
│實    │案├──┼────────┼────────┤
│審    │  │ 字 │桃簡            │訴              │
│      │號├──┼────────┼────────┤
│      │  │ 號 │2465            │2639            │
│      ├─┼──┼────────┼────────┤
│      │判│ 年 │95              │96              │
│      │決├──┼────────┼────────┤
│      │日│ 月 │10              │2               │
│      │期├──┼────────┼────────┤
│      │  │ 日 │23              │26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    ├─┬──┼────────┼────────┤
│判    │  │ 年 │同上            │同上            │
│決    │案├──┼────────┼────────┤
│      │  │ 月 │                │                │
│      │號├──┼────────┼────────┤
│      │  │ 日 │                │                │
│      ├─┼──┼────────┼────────┤
│      │確│ 年 │95              │96              │
│      │定├──┼────────┼────────┤
│      │日│ 月 │11              │3               │
│      │期├──┼────────┼────────┤
│      │  │ 日 │20              │29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              │款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肆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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