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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3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3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 榮 澤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收受贓物        │攜帶兇器竊盜    │教唆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所          犯  │刑法第349 條第1 │刑法第321 條第1 │刑法第29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法          條  │項              │項第3款         │、第320條第1項  │第10條第1項     │
├────────┼────────┼────────┼────────┼────────┤
│犯          罪  │95年2 月8 日及同│94年11月16日至95│94年6月18日     │94年7 月8 日至95│
│日          期  │年月11日        │年6月1日        │                │年6月1日        │
├────┬───┼────────┼────────┼────────┼────────┤
│        │機  關│桃園地檢署      │新竹地檢署      │桃園地檢署      │同左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4692│95年度速偵字第74│94年度偵字第1463│94年度毒偵字第42│
│        │      │、6132號        │號              │8號             │14號、第4661號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
│最      ├───┼────────┼────────┼────────┼────────┤
│後      │案  號│95年度桃簡字第13│95年度易字第141 │95年度桃簡字第23│95年度訴更字第15│
│事      │      │32號            │號              │99號            │號              │
│實      ├───┼────────┼────────┼────────┼────────┤
│審      │判  決│95年6月26日     │95年6月30日     │95年6月30日     │95年11月24日    │
│        │日  期│                │                │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
│確      ├───┼────────┼────────┼────────┼────────┤
│定      │案  號│95年度桃簡字第13│95年度易字第141 │95年度桃簡字第23│95年度訴更字第15│
│判      │      │32號            │號              │99號            │號              │
│決      ├───┼────────┼────────┼────────┼────────┤
│        │判決確│95年8月10日     │95年8月28日     │95年8月22日     │95年12月25日    │
│        │定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同左            │同左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柒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3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