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03號
- 聲請人
- 甲○○
- 即受刑人
上列聲請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所示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等罪予以減刑,併就附表所示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所犯罪名│竊盜罪 │連續加重竊盜罪 │ │及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 │ │ │款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罪日期│94年5月27日 │94年8 月10日起至95 年2│ │ │ │月26日止 │ ├────┼─────────┼───────────┤ │偵查機關│桃園地檢署94年度偵│桃園地檢署94年度偵字第│ │及案號 │字第11730 號 │15246 號等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 │事├──┼─────────┼───────────┤ │實│案號│94年度易字第988 號│95年度訴字第163 號 │ │審│ │ │ │ │ ├──┼─────────┼───────────┤ │ │判決│95年4月28日 │95年5月30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94年度易字第988 號│95年度訴字第163 號 │ │決├──┼─────────┼───────────┤ │ │確定│95年5月20日 │95年6月24日 │ │ │日期│ │ │ ├─┴──┼─────────┼───────────┤ │依中華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國96年罪│ │ │ │犯減刑條│ │ │ │例減刑後│ │ │ │之刑期、│ │ │ │褫奪公權│ │ │ │期間或罰│ │ │ │金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