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號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四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號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 、2號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所犯法條及罪名│刑法第277 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06 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 │ │1 項前段傷害罪│例第10條第1 項│1項 無故侵入住│例第10條第1項 │ │ │ │施用第1 級毒品│宅罪 │施用第1 級毒品│ │ │ │罪 │ │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0月 │拘役40日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 │94年5 月11日 │95年3 月12日 │94年5 月12日 │95年7 月5 日凌│ │ │ │ │ │晨2 時10分許為│ │ │ │ │ │警採尿時起回溯│ │ │ │ │ │26小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關年度及案號 │院檢察署94年偵│院檢察署95年毒│院檢察署94年偵│院檢察署95年毒│ │ │字第20304號 │偵字第1626號 │字第17461 號 │偵字第3648號 │ ├──┬────┼───────┼───────┼───────┼───────┤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後│ │院 │院 │院 │院 │ │ 事├────┼───────┼───────┼───────┼───────┤ │ 實│案號 │95年度簡上字第│95年度訴字第10│94年度壢簡字第│95年度訴字第23│ │ 審│ │222 號 │47 號 │2222號 │36 號 │ │ ├────┼───────┼───────┼───────┼───────┤ │ │判決日期│95年9 月4 日 │95年11月9 日 │95年5 月18日 │96年2 月27日 │ │ ├────┼───────┼───────┼───────┼───────┤ │ │確定日期│95年9月4日 │95年12月4 日 │95年6 月19日 │96年4 月2 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 條第1 項第│第2 條第1 項第│第2 條第1 項第│第2 條第1項 第│ │十六年罪犯減刑│3 款 │3款 │3款 │3 款 │ │條例 │ │ │ │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5 月 │拘役20日 │有期徒刑5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