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5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3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與附表所列編號3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3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第8 條第3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改造槍枝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 年2 月,│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 │ │ │ │ │50,000元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 │第10 第1項 │第10 第2項 │例第8 條第4 項、第│ │ │ │ │12條第4項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6月21日至94 │94年6月21日至94 │94年11月19日至94年│ │ │年11月4日 │年11月4日 │11月22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4年度毒偵│檢察署94年度毒偵│察署94年度偵字第 │ │ │字第3684號 │字第3684號 │6220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1930│94年度訴字第1930│94年度上訴字第4071│ │ 實│ │號 │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95年2月7 日 │95年2月7 日 │95年12月21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1930│94年度訴字第1930│94年度上訴字第4071│ │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5年4月3日 │95年4月3日 │96年1 月1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3條第1項第4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不符合減刑 │ │期及罰金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