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5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6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6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滕麒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5             │
├───────┼─────────────┼─────────────┼─────────────┼─────────────┼─────────────┤
│ 罪       名  │搶奪罪                    │普通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搶奪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5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刑法第325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                          │                          │                          │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6 月20日、同年月21日、│95年6月21日               │95年7月2日                │95年7月2日                │95年7月10日               │
│              │同年月25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  │
│關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15120號         │年度偵字第15120號         │年度偵字第15120號         │年度偵字第15120號         │年度偵字第3733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2073號        │95年度訴字第2073號        │95年度訴字第2073號        │95年度訴字第2073號        │95年度訴字第1889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11月28日              │95年11月28日              │95年11月28日              │95年11月28日              │95年9月22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2073號        │95年度訴字第2073號        │95年度訴字第2073號        │95年度訴字第2073號        │95年度訴字第1889號        │
│  決├────┼─────────────┼─────────────┼─────────────┼─────────────┼─────────────┤
│    │判決日期│95年12月18日              │95年12月18日              │95年12月18日              │95年12月18日              │95年10月30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
│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期及罰金額    │                          │                          │                          │                          │                          │
├───────┼─────────────┴─────────────┴─────────────┼─────────────┼─────────────┤
│  備    註    │以上5罪業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6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