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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減刑如附表所示。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併就附表編號1、2、3所示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條、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所犯罪│施用第二級│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收受贓物罪│
│名及法│毒品罪    │毒品罪    │毒品罪    │刑法第349 │
│條    │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條第1項   │
│      │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          │
│      │條第2 項  │條第1項   │條第2 項  │          │
├───┼─────┼─────┼─────┼─────┤
│宣告刑│有期徒刑6 │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8 │有期徒刑3 │
│      │月,如易科│月        │月        │月,如易科│
│      │罰金,以銀│          │          │罰金,以銀│
│      │元300 元折│          │          │元300 元折│
│      │算1 日    │          │          │算1日     │
├───┼─────┼─────┼─────┼─────┤
│犯罪日│95年4 月4 │95年10月1 │95年10月1 │92年12月某│
│期    │日回溯1 至│日        │日        │日        │
│      │5 天內    │          │          │          │
├───┼─────┼─────┼─────┼─────┤
│偵查機│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
│關及案│95年度毒偵│95年度毒偵│95年度毒偵│94年度偵字│
│號    │字第3463號│字第5266號│字第5266號│第8401號  │  1
├─┬─┼─────┼─────┼─────┼─────┤
│最│法│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
│後│院│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事├─┼─────┼─────┼─────┼─────┤
│實│案│95年度壢簡│95年度訴字│95年度訴字│94年度壢簡│
│審│號│字第1423號│第2559號  │第2599號  │字第1605號│
│  ├─┼─────┼─────┼─────┼─────┤
│  │判│95年8 月31│95年12月29│95年12月29│94年12月26│
│  │決│日        │日        │日        │日        │
│  │日│          │          │          │          │
│  │期│          │          │          │          │
├─┼─┼─────┼─────┼─────┼─────┤
│確│法│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
│定│院│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判├─┼─────┼─────┼─────┼─────┤
│決│案│95年度壢簡│95年度訴字│95年度訴字│94年度壢簡│
│  │號│字第1423號│第2559號  │第2559號  │字第1605號│
│  ├─┼─────┼─────┼─────┼─────┤
│  │確│95年10月3 │96年2 月5 │96年2 月5 │95年1 月23│
│  │定│日        │日        │日        │日        │
│  │日│          │          │          │          │
│  │期│          │          │          │          │
├─┴─┼─────┼─────┼─────┼─────┤
│依中華│有期徒刑3 │有期徒刑5 │有期徒刑4 │有期徒刑1 │
│民國96│月,如易科│月,如易科│月,如易科│月又15日,│
│年罪犯│罰金,以銀│罰金以新臺│罰金以新臺│如易科罰金│
│減刑條│元300 元即│幣1 千元折│幣1 千元折│,以銀元30│
│例減刑│新臺幣900 │算1日     │算1日     │0 元即新臺│
│後之刑│元折算1 日│          │          │幣900 元折│
│期、褫│          │          │          │算1 日    │
│奪公權│          │          │          │          │
│期間或│          │          │          │          │
│罰金額│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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