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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0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0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0巷32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11月23日犯賭博罪,經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1642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0242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此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所明文規定。本件應減刑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之購博罪案件,經本院於93年8 月6 日以92年度易字第5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該院於94年3 月10日以93年度上易字第1642號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642號刑事判決書各1 份可稽,是以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而非本院。聲請人逕向本院提起聲請,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故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 日內,檢附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0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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