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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攜帶凶器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2項、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書記官 劉 霜 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攜帶凶器竊盜   │
├────────┼────────┼────────┼────────┤
│       宣       │                │                │                │
│       告       │有期徒刑八月    │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       刑       │                │                │                │
├────────┼────────┼────────┼────────┤
│所          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 條第1 │
│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項第3 款        │
│法          條  │                │                │                │
├────┬───┼────────┼────────┼────────┤
│   犯   │  年  │  94 至 94      │  同左          │94  至  94      │
│   罪   ├───┼────────┼────────┼────────┤
│   日   │  月  │  1     1       │                │1       6       │
│   期   ├───┼────────┼────────┼────────┤
│        │  日  │  15    27      │                │間      10      │
├────┼───┼────────┼────────┼────────┤
│偵    及│機  關│台南地檢署      │台南地檢署      │ 桃園地檢署     │
│        ├───┼────────┼────────┼────────┤
│查      │  年  │ 94             │ 同左           │  94            │
│      案├───┼────────┼────────┼────────┤
│年      │  字  │ 毒偵           │                │  偵            │
│        ├───┼────────┼────────┼────────┤
│度    號│  號  │ 2249           │                │0000 00000 00000│
├────┼───┼────────┼────────┼────────┤
│最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年│95              │ 同左           │ 94             │
│實      │  ├─┼────────┼────────┼────────┤
│審      │  │字│訴              │                │ 簡上           │
│        │  ├─┼────────┼────────┼────────┤
│        │號│號│244             │                │ 270            │
│        ├─┼─┼────────┼────────┼────────┤
│        │判│年│95              │ 95             │  95            │
│        │決├─┼────────┼────────┼────────┤
│        │日│月│4               │ 4              │  3             │
│        │期├─┼────────┼────────┼────────┤
│        │  │日│13              │ 13             │  9             │
├────┼─┴─┼────────┼────────┼────────┤
│確      │法  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案│年│95              │ 同左           │ 94             │
│        │  ├─┼────────┼────────┼────────┤
│定      │  │字│訴              │                │ 簡上           │
│        │  ├─┼────────┼────────┼────────┤
│        │號│號│244             │                │ 270            │
│        ├─┼─┼────────┼────────┼────────┤
│判      │確│年│95              │  95            │ 95             │
│        │定├─┼────────┼────────┼────────┤
│        │日│月│5               │  5             │ 5              │
│        │期├─┼────────┼────────┼────────┤
│決      │  │日│29              │  29            │ 17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    │第二條第一項    │第二條第一項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減為有期徒刑九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又十五日        │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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