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4樓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柒月 │ ├────────┼────────┼────────┼────────┼────────┤ │所 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法 條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 項 │第8條第2項 │第8條第2項 │ ├────────┼────────┼────────┼────────┼────────┤ │犯 罪 │95年11月5 日至同│95年10月18日至95│95年11月間某日 │左列該日後約一星│ │日 期 │年12月2 日 │年11月25日 │ │期 │ ├────┬───┼────────┼────────┼────────┼────────┤ │ │機 關│桃園地檢署 │同左 │同左 │同左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5年度毒偵字第54│同左 │95年度偵字第2494│同左 │ │ │ │13號 │ │2號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 │最 ├───┼────────┼────────┼────────┼────────┤ │後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874│同左 │96年度訴字第258 │同左 │ │事 │ │號 │ │號 │ │ │實 ├───┼────────┼────────┼────────┼────────┤ │審 │判 決│96年3 月13日 │同左 │96年3 月15日 │同左 │ │ │日 期│ │ │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 │確 ├───┼────────┼────────┼────────┼────────┤ │定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874│同左 │96年度訴字第258 │同左 │ │判 │ │號 │ │號 │ │ │決 ├───┼────────┼────────┼────────┼────────┤ │ │判決確│96年4 月16日 │同左 │96年5 月28日 │同左 │ │ │定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同左 │同左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叁月又拾│有期徒刑叁月又拾│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伍日 │伍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