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8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及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何燕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施用第1級毒品罪 │施用第2級毒品罪 │妨害自由罪 │施用第1級毒品罪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06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 │10條第1項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拘役30日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94年11月17日 │93年5 、6 月至94年│94年11月21日 │95年8月1日 │ │ │ │11月17日止 │ │ │ ├───────┼─────────┼─────────┼─────────┼─────────┤ │偵 查 機 關│桃園地檢94年毒偵字│桃園地檢94年毒偵字│臺北地檢94年偵字第│桃園地檢95年毒偵字│ │年 度 及 案 號│第6429號 │第6429號 │22536號 │第4131號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 │95年度訴緝字第151 │95年度訴緝字第151 │95年度易緝字第161 │95年度訴字第2501號│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 │判決 │95年10月13日 │95年10月13日 │95年11月22日 │95年12月28日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 │95年度訴緝字第151 │95年度訴緝字第151 │95年度易緝字第161 │95年度訴字第2501號│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 │確定 │95年11月27日 │95年11月27日 │95年12月18日 │96年2月5日 │ │ │日期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2 條第1 項第│符合第2 條第1 項第│符合第2 條第1 項第│符合第2 條第1 項第│ │十六年罪犯減刑│3 款 │3款 │3款 │3款 │ │條例 │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拘役15日 │有期徒刑5月 │ ├───────┼─────────┴─────────┴─────────┴─────────┤ │備 註 │1.編號1、2之罪業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