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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9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9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8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及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施用第1級毒品罪   │施用第2級毒品罪   │妨害自由罪        │施用第1級毒品罪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06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                  │10條第1項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拘役30日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94年11月17日      │93年5 、6 月至94年│94年11月21日      │95年8月1日        │
│              │                  │11月17日止        │                  │                  │
├───────┼─────────┼─────────┼─────────┼─────────┤
│偵  查  機  關│桃園地檢94年毒偵字│桃園地檢94年毒偵字│臺北地檢94年偵字第│桃園地檢95年毒偵字│
│年 度 及 案 號│第6429號          │第6429號          │22536號           │第4131號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  │95年度訴緝字第151 │95年度訴緝字第151 │95年度易緝字第161 │95年度訴字第2501號│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      │判決  │95年10月13日      │95年10月13日      │95年11月22日      │95年12月28日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  │95年度訴緝字第151 │95年度訴緝字第151 │95年度易緝字第161 │95年度訴字第2501號│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      │確定  │95年11月27日      │95年11月27日      │95年12月18日      │96年2月5日        │
│      │日期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2 條第1 項第│符合第2 條第1 項第│符合第2 條第1 項第│符合第2 條第1 項第│
│十六年罪犯減刑│3 款              │3款               │3款               │3款               │
│條例          │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拘役15日          │有期徒刑5月       │
├───────┼─────────┴─────────┴─────────┴─────────┤
│備        註  │1.編號1、2之罪業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9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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