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7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庭長會議法律問題㈢決議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第2 項 │第1 項 │ ├───────┼───────────┼───────────┤ │ 犯罪日期 │95年4 月中旬某日至同年│95年6 月間某日 │ │ │6 月6 日凌晨1 時許 │ │ │ │ │ │ ├───────┼───────────┴───────────┤ │偵查(自訴)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年度及案號 │ 95年度毒偵字第3235號 │ ├──┬────┼───────────────────────┤ │ 最│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 95年度訴字第1691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 95年2 月15日 │ ├──┼────┼───────────────────────┤ │ 確│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 95年度訴字第1691號 │ │ 決├────┼───────────────────────┤ │ │確定日期│ 95年3 月1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準 │元 │元 │ ├───────┼───────────┴───────────┤ │備 註│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