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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6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蕙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6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兩罪及附表編號三、四所示兩罪分別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 條 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恐嚇取財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普通竊盜罪    │
│              │              │罪            │罪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2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月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46 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0 條第│
│              │1 項          │例第10條第1 項│例第10條第1 項│1 項          │
├───────┼───────┼───────┼───────┼───────┤
│  犯罪日期    │92年7月4日下午│94年4 月29日晚│94年10月24日上│94年10月17日上│
│              │5 時14分許;同│間11時許      │午某時許      │午10時許      │
│              │年月6日下午3時│              │              │              │
│              │許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關年度及案號  │院檢察署92年度│院檢察署94年度│院檢察署94年度│院檢察署94年度│
│              │偵字第14330號 │毒偵字第2610號│毒偵字第6644號│偵字第19084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後│        │院            │院            │院            │院            │
│  事├────┼───────┼───────┼───────┼───────┤
│  實│案號    │93年度易字第  │94年度訴字第  │95年度訴字第  │94年度桃簡字第│
│  審│        │1030號        │1692號        │311號         │2725號        │
│    ├────┼───────┼───────┼───────┼───────┤
│    │判決日期│94年4 月14日  │94年12月5 日  │95年3 月15日  │95年2 月15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定│        │院            │院            │院            │院            │
│  判├────┼───────┼───────┼───────┼───────┤
│  決│案號    │93年易字第1030│94年度訴字第  │95年度訴字第  │94年度桃簡字第│
│    │        │號            │1692號        │311 號        │2725號        │
│    ├────┼───────┼───────┼───────┼───────┤
│    │確定日期│94年6 月13日  │95年1 月3 日  │95年4 月24日  │95年4月3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 條第1 項第│第2 條第1 項第│第2 條第1 項第│第2 條第1 項第│
│十六年罪犯減刑│3 款          │3 款          │3 款          │3 款          │
│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叁月又│有期徒刑貳月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拾伍日        │              │
│額            │              │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              │              │銀元叁佰元即新│銀元叁佰元即新│
│準            │              │              │臺幣玖佰元    │臺幣玖佰元    │
├───────┼───────┴───────┼───────┴───────┤
│備          註│業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2313號刑事│業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2312號刑事│
│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6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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