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6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1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意圖行使收集偽造貨幣罪 │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有期徒刑捌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196條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2項 │ ├───────┼─────────────┼─────────────┤ │ 犯罪日期 │91年3月26日 │90年間某日至91年3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緝字第906號 │度偵緝字第906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3年度訴字第927號 │93年度訴字第927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3年11月16日 │93年11月16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3年度訴字第927號 │93年度訴字第927號 │ │ 決├────┼─────────────┼─────────────┤ │ │判決日期│93年12月9日 │93年12月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有期徒刑肆月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