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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6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6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 月22日犯施用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桃簡字第7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於96年6 月20日判決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本件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案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6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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