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6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 月22日犯施用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桃簡字第7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於96年6 月20日判決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本件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案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