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所載。
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 所載,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共同以搶奪他人之動產為常業│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5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7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犯罪日期 │93年6 月2 日起至93年9 月29│93年9月21日(聲請書附表誤 │ │ │日止(聲請書附表誤植為93年│植為93年6月2日至7月6日) │ │ │7月某日起至93年9月29日止)│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2879號 │度偵字第2879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4年度訴字第1180號 │94年度訴字第1180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4年10月17日 │94年10月17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4年度訴字第1180號 │94年度訴字第1180號 │ │ 決├────┼─────────────┼─────────────┤ │ │判決日期│95年1月18日 │95年1月18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減刑要件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 │附 註│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