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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8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8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載,如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均如附表所載。就附表編號二之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附表編號三及四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附表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二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三、四之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核,除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其確定日期應更正為「90年3月7 日」,其餘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82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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