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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9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9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5 、6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3 、5 、6 所載。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又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附表編號4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56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確定(即附表編號2 、3) ;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01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10月確定(即附表編號5 、6) 。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 、3 、5 、6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2、3 、5 、6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3及編號4 、5 、6 所示之罪,依同條例第11條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附表編號4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梅淑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9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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