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7 月3 日晚間6 時許犯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86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30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