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八二一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本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