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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7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7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八二一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本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7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