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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8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8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附表編號3 、4 、5 、6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合於減刑條件,向本院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6 各罪,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3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21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上開裁定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就此部分係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回。

二、聲請意旨另略以:附表編號7 符合減刑要件並與附表編號3、4 、5 、6 之犯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條件,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8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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