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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4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4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所犯如附表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等罪予以減刑,併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所犯罪名及法│施用第二級毒│加重竊盜罪  │搶奪罪      │
│條          │品罪        │刑法第321 條│刑法第325 條│
│            │毒品危害防制│第1 項第2 款│第1 項      │
│            │條例第10條第│            │            │
│            │2 項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有期徒刑1 年│有期徒刑1 年│
│            │,如易科罰金│4 月        │            │
│            │,以300 元折│            │            │
│            │算1 日      │            │            │
├──────┼──────┼──────┼──────┤
│犯罪日期    │自89年6 月下│自89年4 月1 │自89年4 月5 │
│            │旬某日起至同│日起至同年9 │日起至同年9 │
│            │年9 月3 日止│月20日止    │月25日止    │
├──────┼──────┼──────┼──────┤
│偵查機關及案│桃園地檢署89│桃園地檢署89│桃園地檢署89│
│號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72│年度偵字第  │
│            │4056等號    │31號        │12532 號    │  1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實│案號    │89年度易字第│89年度易字第│89年度訴字第│
│審│        │2785號      │1847號      │1629號      │
│  ├────┼──────┼──────┼──────┤
│  │判決日期│90年1 月30日│90年6月5日  │90年6月8日  │
│  │        │            │            │            │
├─┼────┼──────┼──────┼──────┤
│確│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定│        │法院        │法院        │法院        │
│判├────┼──────┼──────┼──────┤
│決│案號    │89年度易字第│89年度易字第│89年度訴字第│
│  │        │2785號      │1847號      │1629號      │
│  ├────┼──────┼──────┼──────┤
│  │確定日期│90年3 月16日│90年8 月27日│90年11月13日│
├─┴────┼──────┼──────┼──────┤
│依中華民國96│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
│年罪犯減刑條│            │            │            │
│例減刑後之刑│            │            │            │
│期、褫奪公權│            │            │            │
│期間或罰金額│            │            │            │
└──────┴──────┴──────┴──────┘
┌──────┬──────┬──────┐
│編       號 │     4      │      5     │
├──────┼──────┼──────┤
│所犯罪名及法│詐欺罪      │加重強盜罪  │
│條          │刑法第339 條│刑法第330 條│
│            │之2         │第1 項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 年│
│            │            │6 月        │
├──────┼──────┼──────┤
│犯罪日期    │自89年4 月5 │89年4 月5 日│
│            │日起至同年9 │及同年9 月25│
│            │月25日止    │日止        │
├──────┼──────┼──────┤
│偵查機關及案│桃園地檢署89│桃園地檢署89│
│號          │年度偵字第12│年度偵字第12│
│            │532號       │532等號     │                1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高等法院│
│後│        │法院        │            │
│事├────┼──────┼──────┤
│實│案號    │89年度訴字第│91年度上更一│
│審│        │1629號      │字第529號   │
│  │        │            │            │
│  ├────┼──────┼──────┤
│  │判決日期│90年6 月8日 │91年9 月25日│
├─┼────┼──────┼──────┤
│確│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高等法院│
│定│        │法院        │            │
│判├────┼──────┼──────┤
│決│案號    │89年度訴字第│91年度上更一│
│  │        │1629 號     │第529號     │
│  ├────┼──────┼──────┤
│  │確定日期│90年11月13日│91年9 月25日│
├─┴────┼──────┼──────┤
│依中華民國96│有期徒刑2 月│不符合減刑要│
│年罪犯減刑條│            │件          │
│例減刑後之刑│            │            │
│期、褫奪公權│            │            │
│期間或罰金額│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4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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