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6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11月29日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278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確定在案,上開緩刑宣告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23號裁定撤銷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減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但書、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