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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8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8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之併科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所列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贓物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
│                │                  │                  │                  │金新臺幣3 萬元,罰金│
│ 宣    告    刑 │                  │                  │                  │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
│                │                  │                  │                  │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
│                │                  │                  │                  │算1 日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49條第2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0 條第1項        │10 條第2項        │                  │第12條第4項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5月間某日起至 │94年5月間某日起至 │94年8月間至94年9月│94年7月間某日       │
│                │94年9月23日止     │94年9月23日止     │23 日前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偵 │ 機    關 │察署              │察署              │察署              │察署                │
│    ├─────┼─────────┼─────────┼─────────┼──────────┤
│ 查 │ 案    號 │94年毒偵字第4524號│94年毒偵字第4524號│94年偵字第21989號 │94年偵字第21989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4年訴字第2228號  │94年訴字第2228號  │95年訴字第683號   │95年訴字第683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4年12月15日      │94年12月15日      │95年5月17日       │95年5月17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4年訴字第2228號  │94年訴字第2228號  │95年訴字第683號   │95年訴字第683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95年1月16日       │95年1月16日       │95年6月19日       │95年6月1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 │
│期間或罰金額    │                  │                  │                  │金新臺幣15,000元    │
├────────┼─────────┼─────────┼─────────┼──────────┤
│易科罰金、易服勞│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如易科罰金,以銀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務之折算標準    │300元即新臺幣900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900元折算1日; 罰金如│
│                │                  │                  │                  │易服勞役,以銀元 300│
│                │                  │                  │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
│                │                  │                  │                  │1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4之犯罪前經本院95年聲字第2928號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87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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