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0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分別於民國95年11月13日、95年12月10日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罪及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桃簡字第350 號、96年度桃簡字第1 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1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及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 條之3 及第320 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