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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1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曾淑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1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石永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五四二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八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淑華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1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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