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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1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1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至六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三至六之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之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參月。附表編號三至六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犯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附表編號一、三至六之罪,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自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受刑人宣告如附表編號

一、三至六所示之有期徒刑,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二之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附表編號三至六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確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亦均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確定在案,此有相關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資料在卷可參,合先敘明。是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上列聲請情形確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罪名    │連續施打、吸食毒│連續販賣毒品罪  │偽造署押罪      │
│        │品罪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有期徒刑拾肆年  │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銀元│
│        │                │                │參佰元折算壹日。│
├────┼────────┼────────┼────────┤
│所犯法條│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戡亂時期肅清煙毒│刑法第217條第1項│
│        │條例第9條第1項  │條例第5條第1項  │                │
├────┼────────┼────────┼────────┤
│犯罪日期│79年10月間某日起│79年10月間某日起│90年9月5日      │
│        │至80年1月13日止 │至80年1月13日止 │                │
├─┬──┼────────┼────────┼────────┤
│  │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偵│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查│案號│80年度偵字第517 │80年度偵字第517 │91年度偵字第5967│
│  │    │號              │號              │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                │                │                │
│後├──┼────────┼────────┼────────┤
│事│案號│80年度上訴字第35│80年度上訴字第35│91年度桃簡字第50│
│實│    │38號            │38號            │6號             │
│審├──┼────────┼────────┼────────┤
│  │判決│80年10月2日     │80年10月2日     │91年10月4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案號│80年度上訴字第35│80年度上訴字第35│91年度桃簡字第50│
│判│    │38號            │38號            │6號             │
│決├──┼────────┼────────┼────────┤
│  │確定│80年10月2日     │80年10月2日     │92年1月3日      │
│  │日期│                │                │                │
├─┴──┼────────┼────────┼────────┤
│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合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民國九十│                │                │                │
│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有期徒刑貳月    │
│、褫奪公│                │                │                │
│權期間或│                │                │                │
│罰金額  │                │                │                │
├────┼────────┼────────┼────────┤
│易科罰金│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折算標準│                │                │台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日              │
└────┴────────┴────────┴────────┘
┌────┬────────┬────────┬────────┐
│編    號│     四         │     五         │    六          │
├────┼────────┼────────┼────────┤
│罪    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連續施用第二級毒│變造國民身分證罪│
│        │品              │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12條     │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
├────┼────────┼────────┼────────┤
│犯罪日期│88年7月18日起至 │88年7月18日起至 │90年10月中旬某日│
│        │90年10月24日止  │90年10月24日止  │                │
├─┬──┼────────┼────────┼────────┤
│  │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偵│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查│案號│90年度毒偵字第42│90年度毒偵字第42│90年度偵字第1824│
│  │    │27號、90年度偵緝│27號、90年度偵緝│7號             │
│  │    │字第790號       │字第790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                │                │                │
│後├──┼────────┼────────┼────────┤
│事│案號│90年度訴字第2189│90年度訴字第2189│91年度簡字第11號│
│實│    │號              │號              │                │
│審├──┼────────┼────────┼────────┤
│  │判決│91年3月11日     │91年3月11日     │91年2月8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案號│90年度訴字第2189│90年度訴字第2189│91年度簡字第11號│
│判│    │號              │號              │                │
│決├──┼────────┼────────┼────────┤
│  │確定│91年4月28日     │91年4月28日     │91年3月30日     │
│  │日期│                │                │                │
├─┴──┼────────┼────────┼────────┤
│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民國九十│                │                │                │
│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肆月又拾│有期徒刑參月又拾│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褫奪公│伍日            │伍日            │伍日            │
│權期間或│                │                │                │
│罰金額  │                │                │                │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以銀元參佰元即新│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折算標準│台幣玖佰元折算壹│台幣玖佰元折算壹│台幣玖佰元折算壹│
│        │日              │日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1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