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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7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7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 、3 、6 、7 各減刑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7 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2 、3 、4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2 、3 、6 、7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3 、6 、7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編號1 、2 、3 、6 、7 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所示,並就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之罪及編號5 、6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7 所示減得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7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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