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2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初某日起至95年3月22日止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 項、第39條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546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077 號、95年度偵字第1507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0,000 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