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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2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2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初某日起至95年3月22日止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 項、第39條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546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077 號、95年度偵字第1507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0,000 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2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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