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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8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張淑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8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8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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